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淀粉产品抽查质量的规范: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随机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在流通领域随机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
抽样时应从不同部位随机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
每种产品不得少于2kg,包装单位小于2kg的产品不少于4个,其中3/4为检验用样品,1/4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
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