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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样
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或称量销售水溶性淀粉。
2、抽样方法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随机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水溶性淀粉;在流通领域随机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水溶性淀粉。所抽取水溶性淀粉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
抽样时应从不同部位随机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
3、抽样基数
在生产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不少于100kg;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满足抽样数量要求。
4、抽样数量
每种水溶性淀粉不得少于2kg,包装单位小于2kg的水溶性淀粉不少于4个,其中3/4为检验用样品,1/4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
注: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二、样品处置
1、 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应分别进行包装、封样。
2、 样品应由抽样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在封样单上签字后共同加封,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5.6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水溶性淀粉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水溶性淀粉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